2006年9月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一版: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国企副厂长内退后能否与人合股办厂
法院判定不担法定竞业禁止义务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胡富健

  本报讯  台州黄岩的王先生原是一国有企业的副厂长,内退后与人合股开了一家公司,单位两次将其开除,由此引发了一场有关竞业禁止问题的诉讼。昨天,黄岩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该单位对王某的开除处分决定。
  王某原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黄岩某医疗器械厂的生产副厂长。1999年5月,该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。1999年6月17日,王某申请内退,单位同意了,并同时要求王某不能参加与原单位同类产品的制造。王某内退后与他人合股开办了一家公司,生产与原单位同类的产品无影灯。此后王某又转让了股份。
  2001年,医疗器械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,以王某在内退期间生产与其公司同类产品为由,作出了开除王某的处分决定。王某申请仲裁。仲裁委以王某单位适用法规不当为由裁决其单位收回除名决定。
  此后,单位职代会又表决通过了开除王某的决定。王某又一次申请仲裁,仲裁委再次以程序不符为由再次撤销处分决定。
  医疗器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,提起诉讼,要求法院维持其对王某的处分决定,撤销仲裁裁决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单位在内退文件中要求王某不能参加同类产品的制造,并不构成他们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,而王某曾担任的是原黄岩某医疗器械厂的生产副厂长,该厂属于国有企业,适用的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》,该法并未规定企业的副厂长负有法定竞业禁止的义务。原告单位以王某的行为构成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规定的可以给予处分的错误行为的理由,不能成立,其开除决定缺乏依据,应当予以撤销。
  昨天,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单位的诉讼请求,并撤销对王某的开除处分决定。